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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19-03-01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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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江苏省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

[导读]:江苏省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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