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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28 20:49
导读: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衔接

  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种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不能重复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为: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退还本人。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退还或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关系同时终止。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前补后延人员的待遇处理。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计算办法为:

  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额。

  缴费年限折算时计算到月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72个月的,按72个月计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的人员,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

  个人账户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8%/并入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5年,或中断并已失去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精神,一次性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page]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到企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转移,在1997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因单位改制、组织调动转到企业的参保人员,缴费指数按1.152计算;辞职、辞退或外地调入到企业的参保人员,缴费指数按1计算。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延缴问题的处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延缴。延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办理退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中断缴费人员,从其申请之月起延缴,之前不再补缴。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的处理。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应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应当是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将中断缴费年限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

  (三)关于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的处理。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建个人账户的,其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无法替代的,按1.152计算。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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