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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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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10:01
导读: 2004年9月7日,国务院发表了关于《中国社会保障的状况与政策》白皮书,论述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主体的中国社会保障现状及政策规定,提出要建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2004年9月7日,国务院发表了关于《中国社会保障的状况与政策》白皮书,论述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主体的中国社会保障现状及政策规定,提出要建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中国企业社会保险存在着较严峻的问题,也面临许多困境。本文将社会保险视为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通过对企业社会保险现状、困境的研究,提出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重构企业社会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立法与执法工作,深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公平效率、权利义务观念等构想,引导企业积极、合理地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性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含义就是企业对社会、对员工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员工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承担起在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劳动福利及社会保险等方面保障员工权益的相应责任;与此同时,企业还要主动承担对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环境、福利、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道德约束,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关注人的价值,以及对环境、社会的保护与贡献。它的内容具体表现在合法经营,公平交易,照章纳税,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权利,提供和提高职工福利,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以及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总的原则是以法律、经济及行政手段为保证,强制与倡导相结合,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协调一致,保持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的实质是给企业营造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来解决资本与员工,资本与公众,企业与社会的矛盾。

  企业到底应该肩负起哪些社会责任,如何摆正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如何让企业积极、合理地承担社会责任,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SA8000认证中的主要问题如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健康与安全、使用童工等,在中国一些企业中也比较常见,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更为广泛深刻和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第一本中国社会保障《白皮书》充分说明了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高度重视。白皮书指出,要从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明确指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企业要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企业员工的各项保险权益。因此,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保障体系加速建设的当前,将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视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和迫切内容,要求企业积极配合和认真参与社会保险工作,对员工、对社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进程。[page]

  二、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现状、问题及困境

  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对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方面的社会保险权益早已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条例和政策性文件将这一规定作了明确而细致的阐释,并责成单位、企业承担对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

  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统账结合、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确立。该《决定》规定,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2001年12月劳动部发出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保险问题做了细致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参保范围,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不缴费。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或雇主缴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国家还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覆盖了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地方各级政府为应对这些社会保险规定,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条例与实施细则。如《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实现了与国家条例的平稳衔接。其中,养老保险还将参保对象详细确定为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2004年6月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平均费率为18.65%左右,其中企业缴费比例平均为12%,个人缴费比例平均为6.65%(大部分地区为8%)。失业保险基金征集总费率为3%,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幅度为工资总额的0.5%-0.15%,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基金征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其中单位6%,个人2%。生育保险基金征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4%-1%,全部由单位缴纳。[page]

  截至2003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及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5506(其中参保职工11646)、10373、10902(其中参保职工7975,退休人员2927)、3655万人。2003年全年共为742万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36万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4996万人。

  广东省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145.75、954.09、876.98、1120.01和330.76万人,前四项险种的参保人数分别占全国的11.1%、9.2%、8.0%和24.5%,均居全国首位。2003年广东省企业五项险种基金当期征收收入分别为288.91、28.24、103.97、13.34和2.77亿元。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达97.3%,累计积累基金39亿元,享受工伤和职业病待遇95952人(其中工伤待遇95863人,职业病待遇89人),供养了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3580人。

  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政府对不承担责任的企业严加惩处。但是,企业在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公有企业参保率不高,参保企业的职工参保率低,企业主动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意识不强,这是当前企业社会保险责任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2002年,在广东省60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参保的私营企业192家,占私营企业的85%,其中职工参保的比例仅为39.1%;参保的港澳台资企业191家,占该类企业的91.3%,职工参保占48.6%;参保的外资企业155家,占该类企业的93.9%,职工参保的比例为57.3%。

  第二,合同签订率不高,企业社会保险责任难以落实。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有意回避或模糊社会保险责任。

  在合同签订率方面,国有控股与集体企业高,私营、港澳台企业比较抵,个体工商户最低。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对签定劳动合同情况的统计,2003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合同签订率为83%,其中,国有、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合同签订率均在90%以上;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合同签订率在70%以下,尤其个体工商户不足65%;港澳台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签订率居中。一些企业外来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高,仍有企业不与外来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违法是广东企业劳动保障的三大类型案件之一。2003年,全省共处理了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等在内的社保违法案件5197宗。而且,合同内容存在简单、不规范问题,签订临时合同或对不同身份职工签订不同的合同文本,有意回避或模糊社会保险责任。[page]

  合同中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没有被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的主观作为,职工多数情形下是不知情或不得已。虽然对于未签订合同的企业也有处罚,但仅限于经济手段。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够,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急待完善

  。

  第三,地方政府、企业与职工对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认识错误或模糊。

  首先,企业认为社会保险是负担,回避责任。他们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通过虚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数,拖欠社会保险费。既不断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又不签订用工合同或签订不规范合同,还变相克扣工资,将社会保险费转嫁到职工身上。到2003年底,广东省欠缴社会保险费高达53.73亿元。

  其次,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企业对社会保险责任的漠视。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或根本不想去了解什么是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认为给地方带来效益才是唯一的责任。有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对企业是否参保,睁只眼闭只眼。有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职工实际人数都没有掌握,企业也不愿意向政府透露,这就回避了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与义务。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政府以不用为工人买保险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条件。

  再次,职工对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模糊,认识不正确。他们不清楚企业有什么社会保险责任,法律知识贫乏,只顾眼前利益,不懂维护自身权益。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参保意识不强,“发钱才是硬道理”,生存是主要问题,他们愿意加班加点,但不愿意从微薄的工资中扣除一些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外来女职工,35岁后就很难在企业找到合适的工作,她们一般不积极参加保险。企业强制替她们买了保险,她们一旦转厂或回家,就要退保,觉得手续麻烦。另一些职工则经常在同一地区变换工作,频繁退保。有些人甚至恶意退保,在同一城市内频繁转厂,骗取保费。这不但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压力。在三方都采取这种放弃或被迫放弃社会保险责任的态度下,企业社会保险责任便无法落实。

  第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面临很多困境。

  一是富裕企业与贫困企业的困境。有些富裕企业或前景十分看好的企业,觉得眼前职工尚无失业的风险或风险较小,他们比较积极参加养老与医疗保险,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贫困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不仅职工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险成问题,而且失业风险更大,他们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他们是参保的积极分子,同时也是欠保的主要对象。效益好的企业往往不愿参加失业保险,效益差的企业却又拿不出钱来参加各项保险,造成保险基金收缴困难,形成了一种有险不保(不想保),有险无保(没法保),参保欠保,乃至骗保的困局。这种企业投保能力与保险需求程度的巨大反差,困扰着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page]

  二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保持社会形象的困境。本质上这二者是统一的,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每一分资金都要被利用起来,对于竞争形式严峻的企业,每花一分钱,更是要权衡再三。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履行企业的社会职责,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资金。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与保持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的抉择中,更多的企业选择了前者。将两者协调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能最好的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个道理企业并非不懂。但在商场如战场、利润是根本的企业运转链条中,很多企业身不由己。

  三是税费过高与利润过薄的困境。目前外国采购商对下游供应商进行的社会责任检查或查厂活动,主要以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企业居多,多分布在制鞋,纺织,服装,玩具,塑料等行业。在采购商不断压价的前提下,供应商为保持利润,最大限度下压劳动力价格,即便如此,利润空间还是在不断缩小。与此同时,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状况日益恶化。目前出现的民工荒,企业社会保险负担重被认为是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成本高,工资没有上升的空间,民工不愿应聘而导致短缺。在费率过高而利润日薄的困境中,一些企业便铤而走险,采取虚报职工数或欠费甚至欺骗的手段,逃避社会保险责任。企业社会保险责任所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导致了企业有险不保,有险无保,参保欠保。在五大险种中,企业只参加一、两种保险,或者不参加保险,而且有些企业虽然参保了,但欠保、骗保。虽然政府对这类行为制订了处罚措施,但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仍然有困难,欠缴行为仍然比较严重。什么才是合理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保险费率,如何调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如何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与自我责任感,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三、加强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制度设计与观念重构

  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责任,还必须有成熟的制度设置,外在的社会环境相配合。越来越多的企业也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就是诚信经营,是增强企业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途径,不少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态度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依法参加。为了更好地让企业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有必要在制度设计、观念重构方面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会。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率,逐步实现全国统一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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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调整社会保险费率,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率计算,企业参加全部社会保险,需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约30%(包括约20%的养老,6%的医疗,2%的失业,1%的工伤与1%的生育)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无疑有很大压力,尤其是在经济改革初步取得成效,企业还需要有更为宽松的环境逐步走向成熟之际,工资总额的30%打入成本,只能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最初的总费率为10%,雇主与员工各负担一半。在经济发展最好时期的1984年,总投保费率达到历史最高点的50%,雇主也只负担25%,1994年后维持在20%左右;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雇主的社会保障税为工薪总额的6%左右,90年代也才7.65%左右;瑞典普遍养老金与医疗保险金的雇主缴费率为职工工薪总额的17.55%。相比之下,中国的社保费率相对偏高。即便企业没有完全参保五个险种,但养老、医疗及工伤三个主要险种的费率也达到了27%,费率仍然偏高。

  2004年6月广东省企业五项险种的实际平均费率为21.5%(其中,养老12%,医疗6%,失业2%,工伤0.5–0.15%,生育0.4-1%,计最高值),2003年底全省实际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共437.23亿,企业欠保费53.73亿,欠费率约为10%。广东位居全国经济发展的前列,实际费率虽未达到30%的总峰值,尚有约10%的欠费率,其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问题将更严重。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社会保险水平的重要依据,确定过高的筹资水平,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不利。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各地区、城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率不宜过高。因此应当调低费率,特别是调低养老保险费率,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国家经济实力相平衡,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有提高的余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没有太大的压力,保持一定的竞争力。

  第二,将社会保险费与企业利润挂钩,按工资收费与按利润收费相补充,索取与回馈相统一。如果单按工资也即人头缴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与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相比很不公平。前者雇用大量劳动力,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对社会贡献大,按人头缴费意味着用人越多,成本越高,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利润空间缩小,企业变相抵制,也在意料之中。后者职工人数少,利润高,高利润是以占用相应比例的社会资源为代价的,理应以相同比例回馈社会。在社会保险体制发展的初期,有必要让一部分企业多做贡献。所以将社会保险费与企业利润挂钩,效益好的企业多缴费,国家资助效益差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除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缴费外,还应设立利润总额缴费率,并设立利润总额的缴费上限与下限,每个参保企业必须缴纳工资总额费率,同时征缴利润总额费率,利润高者多缴费,利润低者少缴费。这样,不仅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调剂互助,还能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转移,也体现索取越多、回报越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page]

  第三,分步进行,逐步推行统一费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次发达与欠发达地区,设计不同的费率水平,体现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思想,经济发展成熟后再逐步实现全国统一费率。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切实落实国家、企业与个人三方共同责任原则。

  费率的调整直接带动社会保险体系的调整。社会基本保险水平调低,企业负担减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资助比例,保证个人的整体社会保险水平不至降低,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一方面,鼓励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吸引力。基本社会保险费率调低后,要求企业依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建立企业补充保险,效益好,多投保,效益差,少投保。这既可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又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稳定职工队伍。如美国65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与医疗、遗属保险通过国家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来承担,其他绝大部分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所在企业以福利的形式提供,这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企业吸引员工、凝聚员工的法宝。中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虽然与此差别很大,但将社会基本保险费率降低,使企业有举办补充保险的经济空间,可以给企业更多地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舞台。

  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的保险意识、权利感和社会责任感。个人缴费之后,权利感不仅很强,而且“用者付费可以制约滥用,即使用者支付很小的费用都被认为能阻止不必要的或过分的使用”。(P29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表明,198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储蓄率为8.9%,1990年为15.3%,到1999年上升为21.2%,2000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43万亿元,2001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7.376亿元。城镇家庭实际储蓄率水平的提高,使个人缴费率具有相当大的提高空间。按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率计算,职工个人缴费率为11%(包括养老8%,医疗2%,失业1%),新加坡在1984年,个人缴费比例是25%,1991年也有23%,日本也在16%以上(包括公共年金如厚生年金、企业补充年金以及医疗保险),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重,仍有提高的潜力。

  与此同时,政府应增加财政资助比例,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保障整体的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一致。

  (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加强社会保险执法力度。[page]

  第一,加快立法工作进程。社会保险需要立法规范和硬约束。但中国迄今还未颁布过有关社会保险的专门立法,施行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依据多是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及文件。相关法制建设的滞后使企业在履行社会保险责任时失去其应有的强制性与延续性,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全面、有效推进。

  第二,加强执法力度,对不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企业要强硬处理。首先,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责任,从严格签定与履行合同入手。合同签定不仅要规范,而且要切实履行,尤其要加大对私营企业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工作的管理力度。其次,加大对欠保、骗保企业的惩罚力度,强制收缴保费。

  (四)深化公平效率观、权利义务观,强化政府、企业与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意识。

  企业社会保险责任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它通过收入再分配与社会转移,在地区与行业之间,在职工之间进行调剂互助,防范和分担风险,保障低收入者与高风险者,缓和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效益好的企业多贡献,但设顶限,效益差的企业少缴费,但有底线,既体现公平又关注效率。让企业充分感受到公平对推进效率的作用,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在经济与社会的平衡发展中做好取舍。

  企业社会保险责任还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企业要向职工负责,向社会负责,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要同时承担。社会保险的权利普及到全体劳动者,包括各种性质企业的职工。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社会保险费数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不应存在社会保险有无的差别。

  政府要为企业更好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制订合理的政策规定,设计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承担监督与教育的责任,推行更积极与理想的理念。要宣传企业社会保险责任及其效率公平观、权利义务观,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意识。不仅向企业管理者宣传,还要向政府的领导者与工作人员宣传,同时加强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基本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工作。社会保险责任要成为企业与政府工作的必然环节,让企业主动、积极、合理地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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