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外借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停缴?

2019-03-02 2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社会保障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社会保障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例:王某,男,46岁,连续工龄21年,系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师。1997年8月,某桥梁建设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征得飞鹏建筑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借用了王某等5名工

  案例:

  王某,男,46岁,连续工龄21年,系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师。1997年8月,某桥梁建设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征得飞鹏建筑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借用了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到桥梁建筑公司帮助设计、施工,外借期限为1年。飞鹏建筑工程公司已参加了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一直为这几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飞鹏公司认为这几位职工已被借用到外单位工作,故申请停缴王某等5名外借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未获社会保险机构批准。

  专家评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由于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是暂时被外借到桥梁建筑公司工作的,并已经得飞鹏公司的同意,仍属于该单位的在册职工,因此,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继续为他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机构不同意飞鹏公司停缴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是正确的。

社会保障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690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社会保障法律师团,我在社会保障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