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本市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个体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所有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财政、工商、审计、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四、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义务的法定义务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单位或个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