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1份);
(2)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1份);
(2)本人有效户口薄(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1份);
(3)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1份);
(2)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3)本人学生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1)本人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1份);
(2)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3)本人学历证书(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4)台港澳人员失业证明(收原件);
(5)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原件,判决书或仲裁书收复印件1份)
(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1份)。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1份);
(2)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3)属遗失的,持本人签名的遗失声明(收原件);
(4)属损毁的,持损毁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收原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没有办证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除此之外,以下8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失业登记证明的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例如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二寸近照1张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失业登记证明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