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交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