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不能领取失业金:
1.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2.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
3.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户口簿(复印件亦可,需包括首页)。
6.养老保险手册。
7.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8.就业失业登记证。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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