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3-13 14:07
导读: 2012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等都将可享受生育保险了,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医疗待遇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左右。预计此次调整将惠及400万人。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和其他四险一样...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营养补助

  ①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②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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