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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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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18:37
导读: 关于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市本级各参保单位:为保证生育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

  关于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保证生育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的规定和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市本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0.7%。

  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59号)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每月1840元。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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