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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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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12:27
导读: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省政府令第181号修改为:省政府令第301号。二、第五条修改为: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省政府令第181号”修改为:“省政府令第301号”。

  二、第五条修改为:“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文化馆、图书馆及旅游景区、景点参观,门票实行免费。”

  三、第八条修改为:“广播电视、电信、天燃气安装供应部门在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托老所等单位及孤寡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燃气管道,其初装费优惠40%。”

  四、第九条“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汽车”,修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汽车。”

  增加第二款、第三款:“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等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火化时凭证优惠殡仪服务费用100元。”

  六、第十五条:“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修改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本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第301号令)及国家21个部委办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age]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6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享受特殊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可办理《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常住随州市城区的市属、驻随单位老年人,向市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常住区(市)城区的老年人,向所在区(市)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常住乡镇的老年人,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办理。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只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 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文化馆、图书馆及旅游景区、景点参观,门票实行免费。

  第六条 影剧院、文化宫放映电影、录像,体育场(馆)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白天(6时至18时)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体育场(馆)和文化广场在淡季可为老年人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第七条 老年人免费进入城区收费公共厕所。

  第八条 广播电视、电信、天燃气安装供应部门在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托老所等单位及孤寡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燃气管道,其初装费优惠40%。

  第九条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座城市市区公共汽车,长途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上车等服务,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内应设老年人专座,营运客车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第十条 老年人在各级各类医院就医(含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交普通挂号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的服务。[page]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性集资和其它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

  第十二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免交属个人负担的资金。

  第十四条 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等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火化时凭证优惠殡仪服务费用100元。

  第十五条 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地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各级卫生部门要为本地百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外地来本市探亲、旅游、观光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发《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过程中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区(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page]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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