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2日),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已分别上调。
据了解,1至4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5至6级工伤人员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所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和7至10级工伤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今年调整伤残津贴的范围和标准是: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和标准是: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
调整前由市工伤保险局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市工伤保险局调整支付;调整前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调整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