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畜救灾保险是指农户、农村专业户和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在日常的饲养、使役中,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役畜严重伤残或死亡,经济收入遭受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由国家、集体和农户共同集资举力的救灾保险互济组织,按规定给付的补偿或救助。
保险目的,为了保护和发展农村役畜,使被保户饲养的役畜在遭受不确定性风险时,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利于灾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保险对象,凡农户个人、专业户和互助合作组织所有的牛、马、骡、驴、驼等役畜,符合从1周岁至10周岁年龄段内,无伤残疾病、饲养管理正常、体质健壮等条件的,均可参加救灾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役畜因下列原因死亡或残废,救灾保险互济组织负补偿或救助责任:
(1)水灾、火灾、风灾、雹灾、泥石流、雷击、触电、摔跌、碰撞、中毒、爆炸、崖崩、物体倒塌、物体坠落和野兽伤害;
(2)疾病(包括瘟疫)、胎产;
(3)患传染病经当地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
(4)经救灾保险互济组织与当地兽医站协商,兼负包防、包医、包药责任者,在保险单位指定的兽医站治疗所需的药费,可由救灾保险互济组织支付。
保险役畜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救灾保险互济组织不负补偿或救助责任:
(1) 被保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的故意行为;
(2) 战争、军事行动或核辐射;
(3) 阉割、互斗、暴饮暴食、被盗、走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 第三者责任。即保险役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死亡及伤残,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
保险期限为一年,即自起保当天零时开始至保险期满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