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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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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3:43
导读: 部属各单位: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督促检查工
部属各单位:

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为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劳
动保障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及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实现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

(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重要文函要求办理的事项及有关部委转来的需
办件;

(四)部党组、部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部年度工作要点的执行情况;

(七)部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

(八)上级机关及部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的落实。

二、督查工作分工

部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分工:

(一)部长办公室负责督查部党组会、部务会和部长办公会、部长碰头会等会议
议定事项及部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秘书处负责督查公文运转、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三)综合处负责督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议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部
领导批示的落实和有关公文办理情况;

(四)信访处负责督查上级机关和部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通知。对列入督查的事项,由有关处室核报办公厅领导审定后,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明确具体要求、承办单位、工作进度及完成时限等,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通知单》。

(二)催办。《督查事项通知单》发出后,要采取电话催办、发催办通知单或到
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进行督促检查。对需要办理并向领导同志报告结果的急件、特
急件和其他紧急事项,要跟踪催办。要做到重要事项重点催办,难办事项要主动协
调。

(三)反馈。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向领导报告,
并按领导批示做好工作。

(四)通报。办公厅对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报部领导,并对督查中的有关情况采取一定形式及时进行通报。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求真、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式,讲求质量和实效,既报喜又报忧,既反映情况又提出建议。力戒在督查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二)负责督查工作的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业务工作,
坚持原则,办事认真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综合水平。

(三)强化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制度。对督查事项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要严守秘密。

(四)严格登记制度。对各级领导口头交办的事项,要认真记录,及时登记、交
办。对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核实注销。

(五)严格办理时限。要按程序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要事项可由
办公厅领导出面协调催办。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事项,有关单位应说明原因和
办理意见,报办公厅领导批示。

(六)严格督查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记录清楚、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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