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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关于社保缴纳的法律风险

2016-03-0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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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保是物流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因社保问题产生的劳动纠纷在物流企业劳资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物流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法律的风险防控。物流企业在社保方面存在哪些风险呢?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

  一、物流企业存在哪些社保法律风险

  (一)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物流企业中有很大部分的车辆是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运营,车辆的所有权、控制权并不属于物流公司,而是属于实际车主。实际车主或者实际车主雇用的司机,名义上是物流公司员工,形式上也是通过物流公司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也必须通过物流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司机取得社保基金的工伤赔偿后,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物流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中的再就业补助金,以及主张劳动关系下的赔偿金。因为有工伤认定为基础,劳动仲裁一般都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物流公司将承担劳动关系下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四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不足额缴纳社保在很多企业中都是常见的问题。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是最低工资,社保也是按照最低工资缴纳,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远远高于最低工资。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领取社保基金赔偿后,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物流公司支付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一般都会支付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物流公司将承担不足额缴纳社保补足差额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二、物流公司如何防控工伤法律风险,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

  (一)挂靠经营代缴社保类型

  第一种方法,可以通过专门的人力资源公司或者中介公司缴纳社保,被挂靠的物流公司实质上不管理司机的劳动人事,没有实质的用工关系,这种劳动人事管理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可以转移物流公司的用工风险。第二种方法,在挂靠经营合同里就将工伤产生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这里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就是双方对劳动关系下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主张此约定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物流公司还是会面临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足额缴纳社保型

  以什么标准缴纳社保,当然是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在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最好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形成书面协议,即不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是明知的,自愿同意并接受的。

  (作者:胡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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