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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社保 先告知后媒体公示

2014-10-2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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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且欠...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 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且欠费金额较大;经市社保中心对欠缴单位采取查账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措施后目前仍有大额欠费的或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名称和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出现在本市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明确本市建立包含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

  哪些情形的欠费单位可以实施社会公示?首要条件是用人单位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试行意见》指出还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的; 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且欠费金额较大;经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对欠缴单位采取查账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措施后目前仍有大额欠费的或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按照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组织实施社会公开告示工作,并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名义发布。首先,市社保中心对拟公开告示单位实施事先告知,并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限期仍未缴纳欠费的,纳入实施公示范围; 其次,确定公开告示单位名单和告示材料,送达相关社会媒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办媒体,实施告示;再次,对实施公开告示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进一步加强对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后续强制征收工作;最后,对实施公开告示单位的违法行为探索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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