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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剥夺出嫁女的权益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07 03:00
导读: 出嫁外地户口不迁出还留在本村,妇女是否能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呢?昨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出嫁

  出嫁外地户口不迁出还留在本村,妇女是否能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呢?昨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出嫁女户口在哪里,权益就在哪里;村规民约,不能剥夺出嫁女权益。

  时下,出嫁女权益被侵害问题不仅发生在我市,在全国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理由是,这是长期以来村里规定的。殊不知,《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而出嫁女虽然人不在本村,但她的户口还在本村,就应该依法享有应该享有的权益。否则,不仅有违《村委会组织法》,还有违宪法中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呢!

  而现实是,许多地区以“村规民约”为理由,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侵犯,甚至强行收回土地。还说什么“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既然成了“出嫁女”,还要什么权益?有这种认识的人,除了从骨子里曝露出了法盲的嘴脸以外,还反映出了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的劣根性。

  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出嫁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如何生存?生存都无法保障了,又怎么能“有尊严地生活”?而今,我市将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正切中了“出嫁女”维权的时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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