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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土地权益被“嫁”空该治治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06 23:19
导读: 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省妇联在全省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43.8%的已婚妇女在娘家分配的承包地被收回,在婆家又分不到承包地,土地分配权、处置权、受益权被嫁空

  “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省妇联在全省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43.8%的已婚妇女在娘家分配的承包地被收回,在婆家又分不到承包地,土地分配权、处置权、受益权被“嫁”空。妇女土地权益受损日益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郊村表现得更为尖锐,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

  省政协委员郭俊萍指出,这是一个非常历史的现实问题。省妇联、省委政研室在全省18个县对妇女土地权益被“嫁”空现象进行了联合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是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影响,虽然有“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但谁也不愿意把承包地转让出来给嫁入的妇女承包经营。

  一些法律、法规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多为原则性的要求,有的村规民约在土地承包关系调整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与《宪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受利益驱使,多数人想获得更多的土地,这样会导致少数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如继续沿用“村民大会半数通过”的办法,处于劣势的妇女仍不可能得到土地承包权。

  郭俊萍建议,专门出台一个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居住地不得重复享有;因结婚户口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土地。妇女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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