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州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