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权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从业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践行权利与义务,是从业人员保障自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有序的重要保障。那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究竟有哪些?安全生产的义务又有哪些?对此,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种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8项权利。一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二是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是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是拒绝权,即从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是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七是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权利。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八是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那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又应承担哪些义务呢?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