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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大厦幕墙工程吊篮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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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6 05:30
导读: 一、事故简介2002年10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某大厦幕墙工程发生吊篮坠落事故,造成死亡3人。二、事故发生经过上海某大厦工程由公寓(25层)和办公楼(28层)两幢高层建筑和

一、事故简介

2002年10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某大厦幕墙工程发生吊篮坠落事故,造成死亡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上海某大厦工程由公寓(25层)和办公楼(28层)两幢高层建筑和底层裙房组成,建筑面积53100m2,建筑物高105.5m。该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某置业公司,幕墙施工由上海某建工程公司和江苏幕墙公司两个单位承建。

该工程于1995年开工,至2002年10月17日其中一幢公寓高层已交付使用,另一幢办公楼高层和裙房已进入装饰阶段,计划2002年12月底竣工。

28层的办公楼幕墙由江苏幕墙公司施工,该单位租赁了某实业公司的高处作业吊篮,于2002年7、8月份由某实业公司将一台LGZ300—3.6A型的吊篮从办公楼的第28层位置,向上移到该建筑物屋顶的西北角处(高度为102.7m)。

2002年10月17日江苏幕墙公司的3名作业人员在吊篮内作业,安装19层~20层幕墙玻璃窗,由于吊篮的中心位置距玻璃窗的中心位置尚差3m,于是采取了斜拉吊篮免强安装,此时吊篮的悬挂结构突然坠落,导致吊篮坠落,3名作业人员随同从67.2m处坠落地面,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①高处作业吊篮是直接关系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生产设施,不但产品本身设计制作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必须保证在建筑物安装后符合安全要求。

该吊篮悬挂结构的设计采用了加配重块的方法来平衡倾复力矩,但对配重块没有可靠的固定措施,当悬臂或吊篮作业有振动或晃动时,若配重块脱落,则会造成抗倾复力矩减小,悬挂结构失去平衡发生坠落。

②按规定悬挂结构抗倾覆力矩安全系数最低不小于2倍,当使用配重块作平衡措施时,还应适当加大安全度以确保作业安全。而此悬挂结构悬臂长2m,平衡臂长3m,当配重块没有足够的重量时,极容易产生失稳。

③吊篮移位安装后没能经过验收确认,悬挂结构安装不符合原说明书要求,使用前,又未进行检查,在安全度不足的情况下上人作业,以致发生失稳。

④作业人员违章施工,斜拉吊篮使上部悬挂结构产生了不稳定,使原来固定不牢的配重块脱落,导致平衡力矩减小,悬挂结构失稳坠落。

2.管理方面

吊篮施工危险性大,属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按《建筑法》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①组织有关部门对吊篮进行检查验收。该吊篮采用了加配重块的方法,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针对此种吊篮的使用必须提出注意事项。

②每次安装后使用前,必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对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制定操作规程,并设专人检查。

该吊篮的使用,既未组织验收,未提出使用注意事项,每次移位安装后也未先经验收确认就使用。操作人员违章斜拉钢丝绳作用,说明未经培训,无知蛮干,最终导致发生事故。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高处作业吊篮设计上有缺陷。施工单位在吊篮进场后未组织验收,不了解设计和制作上存在的缺陷,因此没有全面掌握此吊篮特点,在安装后又未进行验收确认从而隐患未及早发现;又由于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悬挂结构晃动,配重块脱落,悬挂结构失去平衡而坠落。主要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施工单位由于未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导致管理失误,未及早发现吊篮存在缺陷采取解决措施,再加上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违章作业,从而导致发生事故。

3.主要责任

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吊篮移位后未经组织验收就使用,隐患未提前解决,对操作人员未进行必须的交底(如必须保障钢丝绳与地面垂直的作业条件),导致蛮干发生事故,负有直接指挥责任。

②幕墙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负全面管理责任。对吊篮进场不组织验收,安装后不检查确认,工人作业前不培训不交底,最终发生吊篮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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