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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4•30”特大透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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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21:46
导读: 2004年4月30日,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87.5万元。一、矿井概况。(一)矿井由来与企业性质乌海市海南区鑫

2004年4月30日,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87.5万元。

一、 矿井概况。

(一)矿井由来与企业性质

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原名宁夏大学煤矿,位于乌海市桌子山煤田公乌素矿区,矿井始建于1993年,1994年建成投产。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刘权有经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书》,为“四证”齐全矿井。

(二)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井田面积为0.144平方公里,煤种为肥焦煤,矿井主采煤层是16号层,可采储量105.66万吨,煤层平均厚度8米,倾角9°至11°。矿井最大涌水量80m3/h,平均涌水量30 m³/h。经2003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的自燃发火期6至12个月。

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下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放炮落煤,人工和装载机装煤,机动三轮车运煤至地面。通风方式为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采用BK54-4NO9型11KW轴流式风机,备用通风机为5.5KW轴流式通风机,井下使用2台5.5KW局部通风机为掘进工作面供风。矿井采用二级排水,总水仓使用2台22KW的水泵向地面排水,事故发生前,矿井昼夜排水量约2000立方米。

(三)矿井安全现状。

鑫源煤矿在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中,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门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事故发生前,该矿未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长达4个多月。

(四)地方政府及煤矿监察、管理部门对该矿的监察和管理情况 。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下设三个分局负责海南区、乌达区和海勃湾区的煤矿划界及资源管理工作,该矿属海南分局管辖。乌海市煤炭局下设三个分局负责海南区、乌达区和海勃湾区的煤矿管理工作,该矿属海南分局管辖。

1、2003年4月,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矿井下巷道进行了实测,发现该矿南部巷道越界160米,当时,矿方对越界提出质疑。2003年9月,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对鑫源煤矿井下巷道进行实测,确定该矿越界属实,越界长度165米。2003年10月,该矿自已对井下巷道进行了实测,图上标明巷道越界220米。

2、2003年9月26日,该矿经安全程度评价被评为D类煤矿后,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乌海市煤炭局责令该矿停产整顿。

3、 2003年11月,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下发了《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情况的通报》,要求包括鑫源煤矿在内的C、D类煤矿停产整顿,经复评达到B类煤矿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4、2004年4月28日,乌海市煤炭局海南分局又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指令书。

二、事故经过和抢险救灾过程。

2004年4月30日早班,带班班长何云志带领31名工人(安全工1名,炮工2名,三轮车司机16名,装车工12名)入井作业,分布在8个工作面出煤,约9时20分,炮工刘文和梁光亮在西巷工作面放炮时,发生透水事故。在距透水点30米处躲炮的三轮车司机黄明建和在附近工作面作业的工人,在听到放炮声的同时发现有水涌入他们的工作面,他们立即向地面逃生,17名矿工跑出地面,并向该矿负责人报告了事故。井下其余15名矿工被困,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

五、事故类别:认定这起事故是井下掘进工作面与邻矿的积水采空区打透而导致的特大水害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经调查取证并按有关规定核实,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7.5 万元。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该矿越界进入季节性河槽下开采,自然涌水量大,矿井南部有多处原公乌素煤矿二号井16#煤层积水老空区。

2、该矿矿长违章指挥工人越界开采,巷道越界248米,冒险进入积水老空区下作业。

3、在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工人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与积水老空区打透,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鑫源煤矿2003年安全评价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门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该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擅自恢复生产,违章冒险作业。

2、鑫源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专管安全的副矿长,井下作业以包带管,没有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灾害预防计划,没有采取有效的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超能力多点出煤,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透水事故隐患重视不够,防范措施不落实。

4、矿长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安全技术素质差。

5、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海南分局,对已发现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致使鑫源煤矿越界巷道长达248米。

6、乌海市煤炭局及其海南分局,虽然下达了停产指令,但没有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管理,特别是对2004年2月9日以后,鑫源煤矿长达2个多月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

7、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停产整顿的煤矿,没有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八、事故性质:经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认定这起事故是因鑫源煤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越界开采,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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