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浙江省××县××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Z船从洞头大门装载黄沙970吨开往上海。2005年10月24日0550在航经温岭市钓浜门以北大约300米附近的海域即28°20′39″N/121°40′39″E处时,因触碰水下不明障碍物(后经核实系A船承运落水的舱盖板),导致船体破损大量进水沉没。船上共有8名人员随船沉没,幸被一艘经过的小渔船全部救起。
损失情况:
1.Z船打捞费:65万元;
2.Z船修理费估价为:63万元。以上两项损失合计约为:128万元。
事故种类:触损
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直接原因:
触碰掉入海中的舱盖是造成本次触损事故的直接原因:A船承运8块万吨级集装箱舱盖板,因风浪船舶摇摆致6块掉入海中后,既没有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以便发布航行警告,也未按规定设立相应的警戒标志,或者留守沉没物附近水域加强值班,警示过往船舶,避免触损事故发生,存在履责严重不作为行为,导致按正常航线航行的Z船触损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施工作业单位未申请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告悬挂规定的水工作业信号是造成本次触损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经调查浙江W公司接到温岭市Y船务公司的打捞请求后,即派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B船,于10月24日05:00时到事发现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05:41时本次触损事故发生,抵达现场已经40余分钟,完全可以实施有效的警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该公司的B船应该实施上述警戒措施,但直至事故发生从未申请发面目航行警告或显示规定的信号,致命附近过往船舶无法了解相关情况,引发了Z船触碰水上舱盖板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履责严重不作为行为,是造成本次触损事故的间接原因。
责任追究:
(1)A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浙江海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综合上所述,本次Z船触损事故,由A船负主要责任,浙江海洋公司负次要责任。
事故教训:
(1)任何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报告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告知来往船舶引起注意以策安全。
(2)施工作业单位在进行水上水下工程作业前,应按规定主动到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建议:
1.船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日常安全管理,着力提升船员的航海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船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2.施工作业单位在进行水上水下作业前应按规定主动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提供合格适航的施工作业船舶及适任的作业人员,以确保水工作业过程的顺利进行。
3.海事管理机关应加大对水上安全管理有关法规的宣贯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