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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特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12-11-2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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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安全生产立法除了对一般行为主体共有的违法行为作出界定之外,针对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特殊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

  现行安全生产立法除了对一般行为主体共有的违法行为作出界定之外,针对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特殊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为这些高危行业本身具有比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更为危险的作业环境、灾害威胁和重大危险源,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譬如矿山开采多数是地下采掘作业,来自地层的水、火、瓦斯和顶板的危险因素很多,必须采取一系列防护和保安措施,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这就要求矿山企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矿井建设、生产开采和安全管理。再如危险化学品多数属于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质,必须对其安全设施、设备等技术装备以及生产、储存、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严加管理,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所以,《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一些特殊界定。如果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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