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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商事案件的审理原则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06 08:15
导读: 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田雨丁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在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据介绍,目前中国已批准或参加了近50个商事、海事公约和双边条约。万鄂湘表示,在审理

  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田雨丁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院长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在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据介绍,目前中国已批准或参加了近50个商事、海事公约和双边条约。万院长表示,“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

  万院长指出,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还要严格按照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凡是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并且能够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可以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同时要疏通外国法律查明的渠道,强化查明外国法律的手段,使意思自治原则真正得以实现。要正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凡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的,要综合考虑连结点因素,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为准据法。

  “要把适用国际惯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补充。”万院长说,在中国法律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只要该国际惯例不违反中国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均应当予以适用。

  万院长还指出,随着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人民之间经济和各种往来的日益频繁,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显现。对于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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