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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后果处理

2016-08-15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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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尽管一部法律无论其规定的内容多么全面,多么具有前瞻性,也不可能包罗社会发展中形形色色的现实,更何况审判实践中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法律本身也是无法作出规定的,但执法的统一性同样也是不可动摇的。

  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审判实践中一些做法无法通过成文法作出规定的现实,决定了只有推行判例制度才能实现执法的统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人民法院公报》和《审判指导与研究》上刊登的案例或判决书,属于公知于天下的文书,该案例中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具有指导和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和人们行为的作用,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具有约束力,这样的案例应具有判例的性质。

  我国推行判例制度势在必行

  尽管一部法律无论其规定的内容多么全面,多么具有前瞻性,也不可能包罗社会发展中形形色色的现实,更何况审判实践中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法律本身也是无法作出规定的,但执法的统一性同样也是不可动摇的。我们国家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大家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执法尺度,难免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这无论是对于社会的稳定,还是对树立司法的权威都是不利的。专业人士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有效的途径,就是推行判例制度。判例是一种鲜活的法律,它能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人们一种说法,统一执法的尺度,在立志建立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这一做法有利于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专业人士认为,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人民法院公报》和《审判指导与研究》上刊登的案例或裁判文书,属于公知于天下的文书,该案例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具有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具有约束力,这样的案例应具有判例的性质。

  当然有人会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专业人士认为,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人民法院公报》和《审判指导与研究》上刊登的案例和裁判文书具有判例性质的理由在于,该案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中最高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的案件。并且在判决后,该案例和判决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权威的刊物《人民法院公报》和《审判指导与研究》予以全文刊登。尽管人们对审判委员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但对于有重大影响或各级人民法院对某一类有不同认识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并将裁决书公之于众,明显具有统一审判标准,保持执法统一性的目的。况且,如果下级人民法院与最高院的上述判决不一致,当事人提交最高院再审,其结果只能是改判。因此这样的判决书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应具有约束力。

  我们很难想象,如果各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类似典型判决都视而不见,而是我行我素,那么我们国家执法的统一将没有时日。因此,专业人士认为,我国推行判例制度之日,才是执法的统一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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