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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案例法院如何判决

2018-08-1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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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的损失承担跟共同海损不同,那么单独海损案例法院如何判决呢?下面跟找法网小编来看看一下案例来进行了解。

  单独海损案例法院如何判决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单独海损给大家准备了一份案例,同时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单独海损案例】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单独海损案例法院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共同海损也是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内,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单独海损相关知识】

  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 1 )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 2 )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 3 )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商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单独海损案例法院如何判决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案例和相关知识,想必大家对于单独海损的相关损失责任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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