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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

2012-11-0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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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讲述了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其次还介绍了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独有的一种保全形式。由于船舶本身价值较大,扣押船舶还会导致巨额的船期损失。为了保护船舶经营者,法律对扣押...

  本文主要讲述了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其次还介绍了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独有的一种保全形式。由于船舶本身价值较大,扣押船舶还会导致巨额的船期损失。为了保护船舶经营者,法律对扣押船舶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只有法定的海事请求才可以申请扣船。这些海事请求包括:

  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2、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3、海难救助;

  4、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5、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6、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7、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8、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9、共同海损;

  10、拖航;

  11、引航;

  12、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13、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14、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15、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16、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7、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18、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19、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20、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21、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22、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相关知识:

  法院不应轻易准许扣押船舶的情况

  从法律规定看,不论海事请求标的多大,只要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均可以申请扣船,权利不分大小。但是由于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而是船东进行经营的主要工具,船舶一旦被扣,船东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因此对扣押船舶必须持谨慎态度,除非确有必要,或保全其他财产仍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方可准许。另外,从有关保全的理论看,扣船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和实现,在申请人海事请求标的很小、不存在难以实现海事请求权的情况下再准许扣船便无多大意义。例如,有申请人因船东拖欠其11000元人民币的油款而申请扣船,经法院审查材料,船东系国内大企业,对11000元债务不存在难以履行的问题,当时船舶已装完货准备开航,如果法院就案办案准许申请,将可能给被申请人带来巨大的船期损失和其他损失,因此法院给申请人做说服工作,动员其直接起诉而不要轻易采取扣船措施,事实证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从这两条规定不难看出,船舶优先权只能通过扣船来实现,且有时间限制,因此凡是因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海难救助款项等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船的,不论其海事请求标的多大,被扣船舶是国轮还是外轮,均应准许申请,否则将会使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归于消灭而沦为一般债权人,并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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