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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与船员能否索要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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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00:18
导读: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可是,对于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而言,如果他们实施了救助行为,是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可是,对于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而言,如果他们实施了救助行为,是否有权索要救助报酬呢?英国的两个著名案例解答了这个疑问。

  一、The“Sandefjord”——引航员有权索要救助报酬

  圣德福卓德案(The“Sandefjord”)是1932年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一起救助报酬纠纷案。一艘名为“圣德福卓德”(Sandefjord)的船舶在沙滩搁浅,当时一名引航员正在该轮上作业。引航员建议该轮船长不要接受旁边一艘拖轮关于提供帮助的建议,而是用救生艇抛一小锚。该轮通过拉小锚而重新起浮。引航员据此要求该轮所有人给付救助报酬。。Willmer法官认为,如果没有引航员的干预,船方将支付一大笔救助报酬。引航员的服务确实防止了这笔费用的发生。引航员在提出建议时冒了相当的风险。事实证明这一冒险是值得的。船舶安全地重新起浮了。如果船舶没有起浮,引航员的执照有可能被吊销,这是在确定救助报酬时所应予以考虑的因素。但是不能据此而给子引航员过高的救助报酬。最终,英国高等法院判决“圣”轮所有人给付引航员500英镑的救助报酬。

  本案确立的原则是:引航员有权就其向船舶提供的特殊服务请求救助报酬。但法院在判决给付引航员救助报酬的同时,不鼓励引航员冒不适当的风险来漠视他人的帮助。我们知道,给付救助报酬的目是鼓励航海人员(包括引航员)冒一定风险去救助海上财产,但法院不鼓励引航员或任何其他航海人员为了过高的救助报酬冒不适当的风险去拒绝接受拖轮的帮助。

  二、The“San Demetrio”——本船船员亦可请求救助报酬

  圣迪米垂奥案(The“San Demetrio”)是1941年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一起救助报酬纠纷案。1940年,“圣迪米垂奥”轮(San Demetrio)在南大西洋上遭敌方的武装快船袭击后起火。根据船长的弃船命令,“圣迪米垂奥”轮被放弃。两天后,“圣迪米垂奥”轮的部分船员登上了该轮并将船上的火扑灭。这些船员将“圣迪米垂奥”轮安全地驶抵了苏格兰港,并请求船东给付救助报酬。但是船东拒绝支付报酬,理由是作为本船船员,他们有义务救助本船,这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是,英国高等法院最终判决这些船员有权得到救助报酬,Langton法官评述说:“这种救助是很特殊的。船员被召集来救助本船的情况是不多见的。船员向本船请求救助报酬的最重要的条件是根据船长的命令,船舶已被正当地放弃。” 英国的希尔大法官在1923年的“Port Reath”一案中曾说道;“船员是否可变为救助人,应当看当时环境是否已将雇佣合同中断。”本案中船员获得救助报酬的原因就是船长在下令弃船且所有船员离开该船后,救助人作为该轮船员的雇佣合同关系即告中断,其后来提供的救助服务完全超出了原雇佣合同的范围。[page]

  本案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本船的船员可以就其向该船提供的服务请求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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