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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船舶优先权的部分内容

2012-11-09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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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使债权人得以就船舶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并非一切债权都能产生船舶优先权,只有在法律规定范...

  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使债权人得以就船舶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非一切债权都能产生船舶优先权,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债权才能得到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船舶优先权在主债权产生之时自动产生而无需经过登记,并且一直依附在其所设定的船舶上,随船舶流动、转移。

  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船舶优先权是指优先享有补偿的权力。我国《海商法》第23条规定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效力为下列几项: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这主要是指船舶营运中发生的合同或侵权所导致的人身伤亡。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不包括使用服务费如装卸费等。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

  5、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是指因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而不是由于违约所产生的船载货物或旅客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载运2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上述5项规定的范围的,由《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调整。

  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海事请求,是我国法定的船舶优先权项目,按照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供应、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损失、油污损害、强制保险等项目的海事请求,不属于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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