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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资债权的优先权基础

2014-07-2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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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船员工资请求权是根据劳动法规或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在各国都被视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宪法性权利,因而都通过船舶优先权给予特别保护。最初确立船员工资优先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处于艰苦工作环境中的普通船员利...

  船员工资请求权是根据劳动法规或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在各国都被视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宪法性权利,因而都通过船舶优先权给予特别保护。最初确立船员工资优先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处于艰苦工作环境中的普通船员利益的公共政策。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员(包括船长及其他在编人员)工资的优先权,其主要也是出于对船员利益的保护。具体来说,赋予船员工资债权以优先权保护的政策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船员市场的供需状况及劳动合同中船员的谈判地位。就我国船员市场的供求状况而言,劳动力仍出于过剩状态,仍处于船员寻求船东的买方市场。与此直接相关的就是船员在劳动合同谈判中的被动地位,这种谈判地位的不平等导致船员很难就工资标准及支付条件与船公司平等协商。

  其次,工资拖延的客观可能。根据我国船员的劳动现状,船员的劳动付出过程实际上是船公司透支船员的劳动或者说是借用船员工资的过程。这种透支和借用的结果所产生的风险全在于船公司或船舶的经营状况,而不取决于船员的意愿。而由于这种风险既无预先担保,又没有保险险种,因而船员缺乏防御工资拖欠风险的手段。

  再次,工作转换成本代价决定船员对行业的“人身依附”现状。当船员由于在确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谈判中缺乏谈判优势而形成工作待遇不佳后,他们就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辞去低工资工作而向高工资工作转换。但这种转换的几率是由转换成本决定的。由于船员大多是靠固定的工资收入维持生计的,若再被企业“透支”劳动,则其很难有投入新工作、接受新技能培训的成本,因而船员对航运行业所形成的带有“人身依附”性的依赖便成为一种习惯。

  可见,船舶阶层的弱势地位需要国家政策给予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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