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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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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3 09:46
导读: 法条原文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有偿的保管合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例如仓储合同中可以约定,存货人在提取仓储物后5日内支付仓储费。但是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一般应于保管关系终止时支付。无论寄存人是在保管期间届满领取保管物,还是提前领取保管物而终止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本条的含义有:(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2)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支付的必要费用。(3)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我国台湾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寄托约定报酬者,应于寄托关系终止时给付之;分期定报酬者,应于每期届满给付之,因非可归责于受寄人之事由而终止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为保管之部分请求报酬。

  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例如甲与其住宅区的存车处签订了一年存放自行车的合同,即是属于分期保管的合同。分期保管合同,就是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间,在此期间内,寄存人可以多次提取和存放保管物。而一次性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提取保管物后,保管合同即可终止。这是分期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根本区别。甲在与存车处的合同中约定,保管费每月5元,于每月初l一4日内到存车处交付。甲即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存车费。仓储合同或者分期保管合同中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1—4日内交费。

  白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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