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技术保密,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就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的秘密不得向他人泄密的保证。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技术保密不仅是受让人的义务,也是让与人的义务。在涉及专利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由于专利申请将由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已授予的专利已经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因此,一般不存在专利技术保密的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影响专利授予的情况下留有技术秘密,其他人只有掌握了技术秘密才能更有效地实施该项专利。在涉及专利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也存在技术保密的问题,当事人应当对该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期限、措施进行约定。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保密。如果保密期限届满,该项技术的秘密部分仍未公开,应当继续签订保密协议;如果在保密有效期内,该项技术的秘密部分已经让与人公开,受让人不再单方承担保密的义务。
俞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