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仅在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事实上已无法行使撤销权。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构成这一事由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导致赠与人死亡。如果其没有死亡,则可能由其自己行使撤销权,或者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其次,必须是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如果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则不发生赠与的撤销权。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构成这一事由的法定要件为:首先,必须是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其次,赠与人必须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