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权利的规定。
本条的目的在于为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提供一种救济手段。
本条所规定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既包括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由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也包括在一百五十四条中通过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这里的修理、更换、减价均为部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的某一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救济措施,而退货则是在全部标的物都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将全部货物退回,要求出卖人提供同样数量的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但这并不等于解除合同。退货对卖方是一种严厉的措施;买方能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结合标的物自身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来考虑。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