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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条

2019-10-13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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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标的物简易交付的规定。在前面的释义中,介绍了交付的含义以及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分,提到了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就是一种拟制交付,可以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标的物简易交付的规定。

  在前面的释义中,介绍了交付的含义以及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分,提到了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就是一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本条规定则涉及到了拟制交付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在租赁期内,双方达成买卖租赁物的合同,合同生效时承租人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交付即告完成,无需再约定交付的时间。从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发,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的规定是适宜的。由于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由于交付时风险即转移,而不以支付价款为必要条件。假如在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价款前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他不能以未支付价款所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将风险推给出卖人。

  要注意的是,简易交付只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使用本条的规定。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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