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2)、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行为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常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而就预期违约来说,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各不相同的。
预期违约有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1、明示毁约
所谓明示毁约,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构成明示毁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2)、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3)、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如果理由正当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如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等。
2、默示毁约
所谓默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8、69条对此种毁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1)、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另一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如果第三方确有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9条,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只有在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