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从本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免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第二、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第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需特定方式,无论以书面或言词为之,或者以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
第四、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债权人具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免除或征得其同意。
免除的行使及其效力如下:
第一、免除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所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的效力。
第二、免除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免除得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第三、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因为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第四、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免除全部债务时全部债务绝对消灭。免除部分债务时部分债务消灭,合同不终止。因免除使债权消灭,故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担保债权等,也同时归于消灭。
第五、免除为处分行为,仅就各个债务成立免除。仅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关系仅部分终止。同时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