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关于撤销权的时效问题的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一方面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对其行使权利进行时间上一定的限制,即规定除斥期间,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平衡。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然而通过前条的分析,我们知道,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并不仅仅具有请求权的特点。依说认为,撤销权的时效为除斥期间。
本条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这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以指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部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这里,撤销权的消灭是指撤销权丧失,债权人无权就债务人的侵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