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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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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3 01:54
导读: 法条原文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依照国家的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订立合同的规定。合同自愿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依照国家的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订立合同的规定。

  合同自愿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是指导合同法律制度各项规定的根本方针。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任何国家的合同自愿原则都不是绝对的,既没有绝对的自由。合同不能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利益。有关合同当事人也必须服从国家为保障某些领域的大局利益而做出的要求。本条的规定,就是法律作出的对当事人合同自愿原则的一项限制。

  国家指令性计划,是指国家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下达的要求有关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的任务。直接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为计划合同;不是直接依据国家自另行计划而签订的合同,为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的分类是公有制国家合同法特有的一种分类。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逐步缩小,计划合同的数量逐步减少,作用逐渐减弱,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明显增强。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具体指标,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有的重要物资的指令性计划,还要报国务院批准。

  对国家指令性任务所涉及的工矿产品,有的开始施行国家订货制度。我国从1992年起开始试行国家订货,其目的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和品种数量大幅度缩小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全国经济和市场的稳定,保证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对于国家还必须掌握的一些重要物资,将以国家订货方式逐步取代重要物资分配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从有关部门的设想来看,国家订货与原有的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区别主要是,订货的价格比过去进一步放开,同时国家也不再保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但可以作协调工作。

  为保证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对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必须予以充分保障,不能借口合同自愿不落实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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