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资未果,却被打成轻微伤,打人者受到了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又要赔偿伤者因治疗而产生的相关费用。2010年11月8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于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303.16元;驳回原告董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原在被告邢某所经营的公司工作,2007年6月23日后已不在被告处上班,2007年6月25日上午8时,原告董某去该公司讨要所拖欠的工资时,与被告邢某之妻李某发生争吵,被告李某将原告殴打致左耳鼓膜穿孔,原告董某受伤后在县医院治疗,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2773.16元,经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给予被告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休养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费共计一万三千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讨要工资,与被告邢某之妻李某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未采用正确的办法处理双方纠纷,而是殴打原告,并致原告轻微伤,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