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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预付款 看清“订”与“定”

2019-07-2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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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2004年第三号消费警示消费者买车须先付500010000元不等的定金,这是目前许多车行的做法,对于车行来说这样做可以预收资金,积累更多的实力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预购到自己喜欢的车型,尤其一些热门车型上市购买者趋之若鹜,消费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2004年第三号消费警示

  消费者买车须先付5000—10000元不等的定金,这是目前许多车行的做法,对于车行来说这样做可以预收资金,积累更多的实力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预购到自己喜欢的车型,尤其一些热门车型上市购买者趋之若鹜,消费者预付定金后觉得吃了一颗“定心丸”,所以大多能接受这种方式。然而,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发现,有些车行利用一些消费者对预付款的概念理解不深,故意混淆预付款中的“定金”与“订金”的含义以此误导消费者。因此,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今年第三号消费警示:购买汽车交纳预付款,要谨慎分清“定金”和“订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为了保证双方就买卖或服务所做的约定能够顺利实现,由消费者事先向经营者预交一定货币金额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定金。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双方买卖或服务总价款的20%,所以对定金的数额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在这一幅度内进行协商来确定。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然而,佛山市消委会发现,许多普通消费者并不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差别,听信商家的口头解释,以为都是可以退还的“预付款”, 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而有些经营者故意混淆两者的含义,蒙骗购买人。其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付款前签“新车订购单”,付款后开出“定金单”。

  消费者李某欲在一车行购买一辆小车,因无现货,李某与车行签了一份“新车订购单”,预付订金5000元,约定一个月后交货。消费者还特别问及退换问题,车行口头答应,交货前,如果李某不满意车型、配置或款式,都可以退订。本来李某并未打定主意购买这种车,但在“优厚”的退换条件诱惑之下,李某爽快地掏出了5000元,车行又开给他一张收款收据,李某也未详看。半个月后,李某觉得此款车不适合自家日用,要求退车。车行不允,理由是李某交纳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李某这才发现车行的收款收据写的确是“购车定金”。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消费者与车行签有“订购单”与“定金单”,但以最后签定的单据为准。所以消费者很难讨回这笔先“订”后“定”的预付款。

  二、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车行的订购单虽然定明交的是订金,但在备注中添加种种条款约定,如1、订购单生效后,因订购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经销方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2、订购人填写交车日期,如因非经销方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单约定,经销方不负赔偿责任。市消委会接到这样一宗投诉,消费者在某车行交纳15000元预定了三辆同款小车,约定一个星期后交付。半个月过去,仍不见车的踪影,消费者要求车行退钱,车行却说是厂家而非自己的原因造成延期供货,不承担责任。

  鉴于以上种种,佛山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特别是欲购车族:

  一、交纳预付款时要慎重,要弄清“定金”和“订金“的含义,看清自己交纳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千万不要盲目交“预付款”。

  二、在与经营者签订书面订购协议时,仔细阅读书面内容,了解合同约定。如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另有补充或约定,不能仅以口说为凭,一定要做书面约定。

  三、一旦发生经营者违约行为,消费者可根据协议书追索相应赔偿,或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依法索赔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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