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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货物延误纠纷引出1200万违约金

2019-07-2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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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山西省运城中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一个延误货物价值40万元的纠纷案做出了判赔1200万元的一审结果。2003年1月和2月,河南郑州豫华企业股份公司与山西河津市太兴焦化公司(后改称山西太兴集团)分别签订了供销焦炉粘土砖的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称:供方

  日前,山西省运城中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一个延误货物价值40万元的纠纷案做出了判赔1200万元的一审结果。

  2003年1月和2月,河南郑州豫华企业股份公司与山西河津市太兴焦化公司(后改称山西太兴集团)分别签订了供销焦炉粘土砖的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称:供方向需方供焦炉粘土砖合计20201

  27.9元,首次发货时间为2003年6月中旬,7月31日前交货量须达80%,8月上旬全部交货完毕。此批货供太兴建第一座焦炉使用。

  与之相关的另一份合同注明:供方向需方供焦炉粘土砖合计2020127.9元,首次发货时间为2003年8月中旬,8月31日前交货量须达50%,9月中旬全部交货完毕,此批货供太兴公司建第二座高炉用。这份合同特别强调,此合同系第一份合同的续合同,即双方之间只存在一个合同关系。

  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太兴公司对焦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设计和质量要求,两份合同书共同的内容是:具体的供货数量及交货时间由需方以传真方式提前7天通知,传真上须注明到货时间。双方约定:供方在发货前,应提前通知太兴公司委派质检人员到场进行复验,认可合格后方可包装发运,亦即供方供货行为须以需方行为实施为条件。

  两份合同书的“违约责任”中均有如下条款:供方供货延误,按延误天数由供方每天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延误超过15天,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2003年4至5月,依据合同约定,山西太兴向河南豫华共支付了30%的货款,金额合计120万元。由于去年3至7月“非典”的影响,企业生产备受影响,其间山西太兴催货又极不积极,且一次也未应约前往河南进行货品运送前质检。因此合同分别于8月20日和9月20日期满后,供方只提供了预付款2/3约为80万元的货品,剩余40万元的粘土砖未能如约发出。

  去年10月28日,山西太兴集团以供方违约为由将合同分解成两份,分别起诉至山西运城中院,并针对第一份合同书提出了“被告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7236966.00元”的主要诉讼请求,针对第二份合同书提出了“被告返还定金及预付款606038.37元,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4576316.70元”的主要诉讼请求。

  12月20日,山西运城中院依据《民法通则》,做出了支持山西太兴集团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赔偿额总计1200多万元,为豫华实欠太兴货款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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