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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违约金就可以“了事儿”吗?

2016-02-2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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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听到有人这么说:“违约了又如何,大不了赔钱呗!”。那么,违约之后,仅仅就是一个赔钱了事儿的问题吗?如果赔钱,赔多少钱合适呢?如果赔了钱,就真的不用再履行合同了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典型案例:

  (1)张小林与王小会订立了一份化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必须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谁知,过了没多久,化肥的价格猛涨,王小会考虑到如不供货给陈学林,即使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纯赚7万元。于是,便于供货当日电告张小林:宁可支付违约金,也不愿履行合同。但是,张小林可不干,于是将王小会“请”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小会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需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2)2009年1月,叶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华某租了一间房子作仓储之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如果叶某不按时交付房租,华某除有权追索叶某拖欠的房租外,还可以要求叶某支付月租金10倍的违约金。后由于叶某生意做的不好,从6月份开始便没有按时缴纳房租。2009年7月,华某以叶某违约为由,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支付6月份的租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那么,法院能支持华某的要求吗?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首先,张小林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其主观是故意的。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支付违约金并不能代替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说可以的话,那么岂不是在“鼓励”人们恶意违约?再次,就本案来说,王小会的合同义务是可以得到强制履行的。如果是一些涉及人身性的或者其他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义务,则法律自不会要求实际履行。比如你去美容店做美容,如果美容师不给你做,那么你是没有办法要求法院强制对方履行这个美容的义务的。因为这种义务具有人身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

  在案例二中,叶某与华某约定的违约金是明显过高的。这个过高的参照标准是什么呢?

  就是华某的实际损失。在叶某拖欠一个月房租后,对华某的损失最多也只是应得租金的利息损失。但其却约定了10倍于租金的数额为违约金。这样的话,华某倒是可以因为叶某的违约行为大发一笔横财了。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效果只能是鼓励人们都盼望对方违约,然后用高额的违约金来“致富”。这与法律作为一种保护社会关系稳定的机制的初衷是绝对不符的。因此,我国合同法在此情况下就规定了相应的对策,即赋予了违约一方有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权利。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华某实际的损失,叶某因此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虽说合同要坚持“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原则,但更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平问题。因此,如果说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话,受损失的一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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