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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后不肯签解约合同怎么办?

2015-05-2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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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若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反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找法网网友咨询:我是业主,双方签了房地产卖买合同,但对方违约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但又不肯签解约合同,我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追究他的违约金,合同上写明违约付房价的10%,我能不能索要?

  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陈洪东律师 回复 :你好。关于合同中相关违约条款的履行问题。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终止履行的程序,应当按照约定终止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程序,守约方在违约方违约后,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守约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义务。通知还可以就违约方的其他义务或者行为提出要求。此类违约行为无需起诉,更无需发律师函。只要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即可。如果对方对你的终止履约行为有异议,自然会起诉你。当然你为了争取主动也可以先起诉他。

  购房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一、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二、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法条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违约金问题的规定:

  解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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