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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2013-01-1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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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

  Υ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Υ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Υ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Υ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Υ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Υ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Υ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咨询:

  2005年10月26日被告李xx购买原告轮胎时余款20000元δ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欠条,内容为“今欠河南xx金属有限公司轮胎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05年11月26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δ还,则按该金额ÿ天1%支付给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轮胎款及滞纳金为止。”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δ支付。

  律师回答:

  由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Υ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被告缺席δ答辩或者不参加,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Υ约金适当调整,结合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Υ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逾期付款Υ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û有约定逾期付款Υ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Υ约金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约定的Υ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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