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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中的责任竞合?

2016-03-2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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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什么是合同法中的责任竞合?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法上,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众所周知,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乃是违反义务的结果。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若行为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应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的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确定。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此处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

  所谓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赔偿损失责任可以替代继续履行。

  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可以并用。如果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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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原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法是规范交易关系、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最重要的法律。 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界定为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 (四)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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