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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何种责任?

2019-07-26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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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于某在《北京晚报》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则房产广告,标明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三居室(150+4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露台,共136万元,随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中介公司,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职员一再肯定房屋的总面积为(150+40)平方米,于某认为136万
原告于某在《北京晚报》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则房产广告,标明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三居室(150 +4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露台,共136万元,随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中介公司,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职员一再肯定房屋的总面积为(150+40)平方米,于某认为136万

原告于某在《北京晚报》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则房产广告,标明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三居室(150 +4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露台,共136万元,随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中介公司,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职员一再肯定房屋的总面积为(150+40)平方米,于某认为136万购买190平方米的房子比较合适就与中舟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付了意向金。随后,于某与房主田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中没有时露台进行任何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丈量房屋后发现,所谓40平方米并不存在。因此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诉王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

法院认为,三方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三者完全一致,即150平方米,其中包含阳台面积22平方米。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实际查看了房屋并查看了房屋所有权证,应谊对所购房屋的面积、结构等情况有清楚的了解。房主因据实出具关于房屋的所有相关材料,且对中介公司所做广告不知情,因此不存在过错。中介公司在接受房主售房委托后,在广告宣传上进行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表述,因此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所涉房屋是二手现房而不是期房,它客观存在,并且结构明了,并非是带有伪装性的标的物,而且房屋有权威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确认。另外,三方合同中没有露台的描速。因此《三方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费用应退还给原告。

律师提示

购房者应当注意:一是对房产宣传广告等不能盲目轻信,一定要自己实地看房,认真核对;二是一定要将房主或中介公司的承诺明确写在合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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