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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 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

2014-09-1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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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市消委会6、7月份向社会公开征集汽车销售格式合同,共收集合同文本近20份。市消委会一工作人员表示,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表示购买汽车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还有部分车主表示购车时仅签订过汽车销售订...

  据了解,市消委会6、7月份向社会公开征集汽车销售格式合同,共收集合同文本近20份。市消委会一工作人员表示,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表示购买汽车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还有部分车主表示购车时仅签订过汽车销售订单,且订单中规定的条款相当简单,仅有客户相关信息、车型、交车时间,对双方权利义务未作规定;另有部分车主表示在购买汽车时曾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提车时作为提车凭证被经营者收回。

  针对汽车销售不公平格式条款,市消委会给出相应的点评意见。“购车不签书面合同、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或提车后购车合同收回。”市消委会认为汽车销售领域应当使用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各种购车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买方取消订货或未按照约定付清车辆全款,订金不予退还;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间交车,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卖方无息退还订金”。市消委会认为该条款混淆“定金”和“订金”,且经销商与消费者违约责任不平等。“定金”才是法律术语,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该条款只有一方支付双倍定金,因此条款规定不予退还当属无效。且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违背民事通则规定的对等原则。“卖方为买方代买机动车保险、车辆购置税、代上牌。” 市消委会指出,该条款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该条款强制消费者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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