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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的方法

2012-12-1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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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取决于该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是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对事先拟好的该合同条款表示同意即可使合同成立。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拟定方当事人单方面地引入免责条款,或者对方当事人从来没有

  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取决于该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是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对事先拟好的该合同条款表示同意即可使合同成立。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拟定方当事人单方面地引入免责条款,或者对方当事人从来没有意识到也不应该意识到该条款的存在,则不应视为免责条款已订入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9条吸收了普通法的规则,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目前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关于免责条款订入合同规则的规定。

  虽然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是其生效的前提,但拟定人欲有效地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还应当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合理地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免责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只有合理地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才可能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但这种提醒必须是在订立合同之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文本中包含免责条款;二是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文件或者票据中包含免责条款,如"客户须知"、"注意事项"中。无论是合同中包含免责条款还是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文件中包含免责条款,拟定人都应该采取具体的、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或按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该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载有免责条款的文件外形应能够提醒相对人注意,并促使其阅读该文件,即在外观上能够吸引相对人的注意。

  (2)提请注意的方法。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3)清晰明白 的程度。免责条款的语言或文字必须清楚、明白、易懂,尤其是专业名词应当表达清楚,不能让相对方产生误解。

  (4)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合同订立之时出示,若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对此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已订入合同。

  (5)应相对人的要求作出说明。"说明"是对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的介绍或解释。对于某些专业术语或比较时尚的术语,因一般人不易理解,需要特别作出解释的,条款制作人应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作出特别解释,以利于相对人注意。

  2、免责条款通过系列交易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连续和重复地进行某类交易,交易中采用的格式合同及免责条款也相同。系列交易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商业信任关系,并且确立这样一种交易习惯,即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交易习惯产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直接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我国《合同法》把交易习惯作为填补合同漏洞的标准,把交易习惯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仅次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按照系列交易纳入合同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之间长期连续的交易已经采用了包含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那么,即使在一次交易中没有采取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的通常步骤,免责条款也仍然是有效的

  3、共同理解即行业习惯

  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于同一行业,在订立合同时某项免责条款作为行业惯例或者经营规则已经存在,那么,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惯例或者规则都已经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即所谓双方有了共同理解,则该免责条款也应被视为已经纳入了合同,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这一惯例或者规则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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